主辦:挺挺動物應援團、挺挺網絡社會企業
報導:
露西法案在台灣(一):立法禁止寵物買賣有用嗎?
露西法案在台灣(二):禁止「第三方販售」寵物可行嗎?
露西法案在台灣(三):寵物產業轉型,台灣準備好了嗎?
延伸閱讀:https://thought-of-animal.com/index.php/database/26-animal-protect-law/644-2020-01-13-13-54-05.html



 

我們一直在講露西法案,我們想要把露西法案搬到台灣來,或是說「今年要推動露西法案」,可是以一個法律人背景來說,要推動一個政策的時候,舉一個簡單的例子:英國有拉肚子的問題,台灣也有,而英國找到解方,腹瀉似乎停了,可是英國的藥是不是真的能用在台灣?我們是不是有其他要注意的事?這是我們必須要討論的。而今年是不是要推動露西法案,我覺得是有疑問的。

其實辦這樣的會議或聚會,重點也不在於推動什麼,重點應該在我們發現了什麼樣問題,一起提出來,再一起看看,有哪些解決方式是適合台灣的。會不會是露西法案?會不會不是露西法案,是做更大的鬆綁?也有可能。那我們就要回頭來看看台灣到底目前對於特寵業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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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繁殖法規規範的是誰?我們針對的不止是繁殖,針對的是買賣業者。我們要講的繁殖是什麼?只要是動物都有可能繁殖,當然「人」不在我們的討論範圍。牛、羊、雞、鴨,一般的經濟動物,有畜牧法的規範;黑熊、石虎、浣熊等本土種或外來種的野生動物,不管是不是保育類,都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範繁殖的部份;犬、貓有動物保護法,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部份。

那兔子、倉鼠、刺蝟、蜜袋鼯等等,除了犬貓,現在還有這麼多成為我們「同伴動物」的物種,是不是也應該考量它?怎麼去規範它?要不要去規範它?未來都希望能有更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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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選定了特定寵物業(犬貓業),就簡單來看這個表格。基本上關於犬貓,可能有這些商業行為。主要分成業者和自家。

我們今天講的重點「繁殖買賣」,還有動保法規裡面的「寄養」。可是對於同伴動物的服務業方面,其實比率越來越高,但在動保法裡面和相關的寵物業規定裡還未做進一步的規範。身為業者,要買賣、繁殖、寄養,必須要申請許可;美容和到家保姆並未規定。而自家(私人),繁殖的部份,依動保法的規定必須要絕育,但可以「申報免絕育」,這也是很多動保團體認為不妥的;但以法律人來說,這是個必要的折衷方式,只是該如何去執行和管理私家繁殖,因為自家的身份可以申報免絕育,可是只要提出「繁殖管理書」後,基本上就可依管理書內容(不絕育,但公母會分開/只生一胎等等)繼續繁殖。

動保法直接規定,任何自家不得買賣特定寵物,除非依動保法去登記許可。寄養的部份,原則上也只有業者才可以。但若平常並未以此為業,偶有為之,不被認為是業者,就無需去申請許可

外國的法規可能有多好?我們仔細看一下。這幾年很多團體的推動讓動保的法規越來越健全(可能對業者來說,是越來越嚴苛),要求也並不如我們想的那麼少,甚至我們回頭想一下露西法案的出現。2010年露西的出現,牠的遭遇導致英國的動保團體推動露西法案。可是大家想想看,我們SPCA在台灣成立10年,或是一些更悠久的動保團體,可能2、30年,而這個英國的動保團體RSPCA,1824年就成立了,他們過了200年還在推露西法案,我們是過了30年開始推動露西法案,其實很難評論我們是不是落後,當然我們也不能自滿前進的比較快,而是現在我們是不是真的有適合的法案來保護我們的動物,或是我們想達到什麼目的。

圖片5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1. 場所

以場所為例,根據特寵業管理辦法,一定要有飼養的場所(繁殖場)。其實管理辦法已經規定的很簡單,要有運動場和飼養設施。基本上,我們的寵物業繁殖飼養場所,大多數都將犬隻飼養在籠內。而特寵辦法裡有一個副表,關於大型狗、中型狗、小型狗的飼養面積要有多大,雖然不大,但也不小。但另外有一個運動場的問題,一個繁殖場所至少要66平方公尺,運動場要佔30%以上。當然運動場有它的存在目的。

圖片6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2.專任人員

專任人員至少一位。依法律的說法,這位專任人員必須要有所謂的積極資格,也就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程度的專業,可能是獸醫、畜牧技師、相關科系畢業等等。另外也規定了消極資格,像是不能有某些經歷(如因為違反動保法25-27條被開罰、被列入認養或飼養黑名單等等)對於特寵業的專任人員,其實也可以再討論「這些規定是否足夠?或是太嚴苛?」

圖片7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3.申請

再來就是一些申請的程序,主要就是具備文件(前述的項目)、繁殖飼養管理規劃書(只適用繁殖業,買賣業是沒有的),還有寵物妥善處置規劃書。寵物妥善處置規劃書是很好,也很重要的一點。但如真的夠完善,剛剛那個台中最近的案例,如果有這個處置規劃書,而且照做,那麼一個合法業者下的40幾隻狗,最後不應該由收容所來處置。第4點,就是一個商業登記、加入公會的登記規定。

圖片8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5.紀錄文件

成為一個合法業者後必須要有這些文件。這些是當初做寵物業評鑑時,很遺憾幾乎只著重在這些文件是否備妥。是否有做飼養管理和照護記錄?使用晶片情況是否有造冊?配種繁殖記錄?當然配種繁殖記錄只適用在繁殖業者上。另外還要買賣記錄表。買賣記錄表只會用在買賣業上嗎?如果經營繁殖業的話,同時就應該是買賣業。要說繁殖業不斷的繁殖後,都繼續自行飼養是不太可能的,必定會交給所謂的第三方通路,以進一步銷售到消費者或飼主手上。因此,繁殖業也應該要有買賣記錄表。這些規定,其實在特寵業都有去要求。

圖片9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6.供繁殖寵物的「資格」

要拿來當做繁殖用的種公種母,必須要有以下資格:來源是合法的、要做健檢和特定先天/遺傳疾病的篩檢。好幾年就在要求法規「列出明確表格內容」,但並沒有,因此,有無規定其實並無差別。篩檢後也要求是「沒有」特定的先天/遺傳疾病。

再來這項對動物福利應該是很好的規定,但有沒有落實,是要打問號的。種公種母必須是「滿1歲以後、7歲以前」,滿7歲後就必須要做絕育,或是申報免絕育,但不能再讓牠生育。另,像是母犬,2年只能生3次,終生只能生7次。對育犬協會及動保人士來說,這其實也滿多了,但這對業者來說,可能已經是一個折衷。

圖片10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7.供買賣寵物的「資格」

這個寵物要被販售的資格是什麼?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拿來販售?第一,離乳或適當的週齡。這可能是很有爭議的。為什麼很多幼犬在還應該待在母親身邊時,卻很快被放上櫥窗販售?狗除了健康以外,牠還是需要社會化的。社會化的第一步當然是和母親或其他兄弟姊妹在一起,所以才會有週齡(可能是6週、8週,甚至6個月不等)以後才能帶離去販賣的規範。第二,健康狀況良好。法規基本上是要求:經獸醫檢查,只要沒有健康情形不佳,就是合格。並未要求極佳的健康狀況。第三,沒有法定動物傳染病,沒有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當然這一點,因為沒有制式表格,我們也無法做特別的篩選或討論。

圖片11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8.買賣應提供資訊

業者應該對消費者提供什麼樣的資訊?或是必須要公開什麼樣的資訊?第一,寵物登記證明。其實剛才都有提到一些違反特定寵物辦法的例子,像是既然要用作繁殖,就無需做寵登,這基本上是違法的。第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這也是很好的規定。基本上,身為一個賣家,就必須對飼主傳達一個正確的飼養觀念,但似乎也不是被很好的落實。第三,3個月內獸醫師的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先前第一線動保人員有討論過:雖然有提到證明書,但到底要檢驗什麼?壁蝨?心絲蟲?到底要檢驗到什麼程度?這些都沒有詳盡的規定。第四,來源母犬或貓的晶片號碼。這是很重要的規定,是一個透明化的動作。

圖片12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9.接受查核、評鑑

查核,包括關於設施、關於照顧管理的情形、關於一些記錄文件等等,到底有沒有符合規定。

圖片13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9.接受查核、評鑑

評鑑又多了這些項目。不再繁殖或買賣寵物之處理情形、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情形、配合動物保護工作情形。基本上,「配合動物保護工作情形」放在寵物業的查核評鑑,個人覺得沒有必要。還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項目。

圖片14 繁殖法規規定了什麼? 10.廢止許可

當拿到許可的業者有違反這些情況時,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業者的許可。可能是場所條件的不符、人員資格的不符、未依法登記或照實填寫晶片的使用情況、未妥善處理無法繼續飼養的動物等。現在的特寵管理辦法其實很著重在「到底有沒有好好對待你的動物」。要求其實存在,但落實的狀況,我們一直打了很多的問號。像台中46隻品種犬被没入到收容所的案子,當時就有質疑:怎麼可能同時、同一地點有46隻品種犬被帶到收容所?大家很直覺是繁殖業者的問題。因為不想再飼養,所以把老的、病的都送至收容所,收容所也只好接下。

在大家漫罵繁殖業者的同時,也有人為繁殖業者緩頰,認為送到收容所,已算是有良心的業者。當眾人批判繁殖業者、收容所和法規時,收容所回應這並非繁殖業者的案件,而是因稽查而發現照顧狀況不佳、有違法情形。業者希望繼續飼養,但確實因家庭和個人經濟因素無法繼續,收容所才會勸導其放棄飼養、放棄經營繁殖業,並讓收容所帶走犬隻,對動物來說,也是比較好的選擇。

圖片15 仍存在的不美好/不良(黑心)繁殖場

我們的法規不完美,但說是殘缺落後,卻也不盡然。只是我們必須面對這個問題:為什麼大家努力了這麼久,有這樣的法規了,還會有這些問題──不良黑心繁殖場?

站在業者的角度會認為自身都是合法業者,但不良業者確實存在,至少有18個案件:

2014年,應該是全國最大的非法繁殖破獲,300多隻的狗,包含柴犬和多種品種犬,SPCA也幫忙送養。2017年底和2018年年初的兩個:中和的繁殖場(和SPCA通報,後續再和動保處合作)、三峽的繁殖場(SPCA、動保處、收容所合作)。兩三件、18件、10件,這樣數字的案件是多是少?是不是還有很多未被發現的案件?

所謂不良(黑心)繁殖場主要是照護不佳或照護惡劣的情況,對於動物的照顧或動物福利的照謢,在飲食、醫療、空間、活動方面都要顧及,提供最基本的照顧。但即使是合法的繁殖或買場業者,是否真的有落實?尤其是買賣業者將動物放在櫥窗後,是否有再提供足夠的活動空間?是否有再提供活動的時間?

還有過度繁殖的情況。前述有提到的規定:兩年3次、終生7次。這很難稽查。

去年尋訪了很多民間狗場,裡面多數還是救援米克斯犬、浪犬。但也不少狗場表示,會接出繁殖場淘汰的犬隻照顧並送養,極多犬隻都是被過度繁殖而出生的,狗場因擔心繁殖場對犬隻的後續處理方式而出手救援。但,提出救援的狗場們為什麼不通報呢?因為定罪、開罰、完全禁止都極困難,若業者逃匿,犬隻的處境也令人擔憂。大多數流浪狗的問題是來自於米克斯,而這些被淘汰和救援的品種犬,其實也佔去不少民間的救援力量。

未妥善處理的管理,主要是針對後續安置的部份。多數人認知黑心的繁殖狗場都會以泡水或丟棄的方式處理,我從其他協會那得知過,曾經2年間去了2次某間狗場,接出20隻品種犬。這間狗場算是乾淨,也提供飲食,但份量極少,因為業者認為吃的少才會有繁殖意願;完全不進行醫療,活動的空間也只留在籠內,雖然比例上空間不小,但終身就在籠內。

圖片16 —起努力變更好/怎麼做?/英國

英國也在面對這樣的狀況,所以他們推動了露西法案。國內特寵管理辦法、特寵業的評鑑辦法都有,為什麼還是無法解決問題?露西法案真能解決這個問題嗎?這值得討論,也看看世界各國,包括露西法案的內容。

露西法案最基本的內容是「禁止第三方販售6個月以下幼貓、幼犬」。以動物福利的角度來看,以健康狀況、社會化發展來考量,6個月以後才是合適的販售時機。至2018年,原本的規定還是「禁賣8周以下幼犬」,國內也有要求必須達到適當周齡才可販售的規定(雖然未在法規內明確定出時間),我們也想了解在一個合法的業者中,他們的常態是如何運作這個時間點?有看到相關的規定是「要求要取得執照」,即一年有繁殖2、3胎以上,只要有任一隻出售的,就必須取得執照。露西法案也包含了「網路販售必須提供證號」,這在國內是也有規定的,在國內不管是實體或網路店面,你都必須是合法業者,你都必須提供證號。從這點來看,台灣在相關法規上並沒有太落後,問題只是在執行面。

圖片17 —起努力變更好/怎麼做?/加州

當我們認為露西法案已經很前進、很嚴苛時,我們也發現還有其他地方是更嚴苛的。

加州規定寵物店禁售非由公私救援機構而來的犬、貓、兔。可以賣,但只能賣救援來的。而品種還包含了兔。店家應保留來源紀錄至少一年供查驗,並張貼在籠(欄舍)上明顯的位置,讓消費者可以看到。違法販賣:一隻500美金。這個規定可能是台灣動保團體或動保人士都特別想要的,並非抓了46隻,幾萬台幣;抓了200隻可能上百萬台幣,但終究有上限。而加州的法規是一隻就500美金。

圖片18 —起努力變更好/怎麼做?/溫哥華

在加拿大溫哥華的部份,其實也是走的滿前面的。寵物店禁售犬、貓、兔。

圖片19 —起努力變更好/台灣

那台灣呢?台灣的規定到底夠不夠?是夠了,但哪裡出了問題嗎?或是不夠,我們如何去增加新的規定?甚至是刪除舊的規定?我們對毒品一直有很多的禁令,但後來發現,國外開始在推動大麻是可以被合法販售的。這促使一個新的思考方向:把一個原有的枷鎖去除後,是否能更容易達到我們的目的?個人也不認為對我們的寵物業,管理上一定要越來越嚴苛。當然站在動保人士的立場,我們希望買賣的越來越少,畢竟已經有太多犬貓是需要被救援、被收容。但品種貓犬確實有牠們的魅力,如果還是很多人認為品種貓犬有希望牠留存的地方,我們要如何讓它變得更好?而不是單方認為它是美好的,但背後卻隱藏了業者不願看到的、消費者看不到的、政府看到卻無能為力的。這是我們希望能夠改變的。它可能是一個產業的轉形,更重要的是整體對於「動物生命認知」的提升或改變,才是更重要的。

我們到底為了什麼目的?消滅繁殖業者嗎?至少目前不是。動物福利和飼主責任才是我們現在的主要目的,這兩項是最基本的。「怎麼做」這才是我們要討論的目的。我們介紹了台灣的部份,也介紹了其他國家的一些方向,但是不是台灣可以做的?台灣現在就要做的?台灣以後要做的?都還不一定。

「誰來做」動保這個議題,如果每個飼主盡到他的責任的話,其實是不需要動保團體的,飼主一定需要。獸醫也是需要的,畢竟醫療不可能讓民眾自己進行。還有就是相關的業者,無論是經濟動物、展演動物、繁殖買賣寵物業的業者。只要飼主、獸醫、相關業者都做的好的話,動保團體是不需要存在。我們就是想了解要做什麼?我們的目地?我們想要怎麼做?誰來做?(應該每個人都要來做)。我們眼光並不是只放在繁殖業,我們希望把消費者拉進來。希望透過產業,讓消費者也變得更好;也希望透過消費者,讓業者變得更好。只是,到底要怎麼做?業者在這是一個重要的主體,我們很高興有業者的代表願意前來,這是好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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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幫板橋收容所送養的狗,是從三峽繁殖場救出。依收容所的人員說,牠進了籠子後,就沒有人可以抱牠出來,牠的右手在籠內一直是提著的,會兇要接近的人。在送養會,我們嘗試將牠抱出後,發現手部流血,醫生檢查後發現有嚴重的指尖炎,也有濃胞,牠因為疼痛,所以一直無法將手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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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隻狗第一次出籠,我們更覺得牠應該是第一次站在地上,可以自由行動。

這本來就是一隻狗應該要有的樣子。我無法確認牠是不是品種犬,因為我們也聽說過很多的繁殖場也未區分是不是品種,只將純種的犬隻放一起隨意飼養,若產下混種的,賣不出去也不知道會被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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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隻也是同一個收容所出來的,現在在SPCA協會裡,救援出來時,據說已經有十幾歲了。我們認為牠好不容易在繁殖場內活了十幾年,現在有機會出來,希望幫牠找認養人。一開始牠還很活潑,但過了3個月就極速的浮現失智、腫瘤等狀況。

最後想說的是,每一種犬隻都有牠美好的一面,每一種品種犬都很可愛,問題是在牠的背後,實在有太多我們沒有注意到/我們注意到,但是我們不知如何讓大眾了解實際狀況,並且請大眾在飼養和購買時三思,請大眾和我們一起關心牠們背後的狀況。

主持:剛剛講到一個重點。上一場3位演講者裡,我們本來以為業者一定都反露西,事實則否;下一場我們以為動保團體一定都贊成露西,但周主任提出另一個思維:我們現有的法規是否已足夠?亦或現行法規的問題,不在於要它更嚴格,事實上是將現行法規無法完善的部份透過討論,將細節補上後,能讓寵物業的「寵物繁殖管理」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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