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貓頭/「公開處決」不犯法?——好鼠壞鼠都是不該被虐待的老鼠
摘錄:繼去年一起於基隆發生的「溝鼠遭五花大綁虐待致死案」獲不起訴處分之後,另一起同年於台北市發生的「溝鼠被滾水燙死案」,也在最近經台北院判決無罪了。不論是前案的不起訴處分,或是這次法院的無罪判決,兩案判斷的理由主要皆為認定——「溝鼠們」並非動保法所欲保護的「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
姑且先不論這兩起案件的行為人傷害動物的動機為何、說法是否合理,我們首先需要討論的是,從立法精神來看,究竟《動物保護法》「應該」保護的動物是哪些?何以除了貓狗以外的「其他非人為所飼養」動物,就該被屏除到保護範圍之外?難道《動物保護法》的立法旨意,僅僅只為保護那些受人飼養或一定程度照養事實的動物(財產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