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貓頭/由執法困境看歷年動物保護法修法問題

摘錄:動保法立法之初僅是為了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這也導致早期立法內容和修法方向偏向動物行政管理法規,而非動物保護法制。經過多年動保團體的努力倡議下,2015年修法所納入的法定飼主責任和過失虐待動物的入罪化,是動保法實質成為動物保護法制的里程碑。

可惜的是,立法之初的先天不良,使得歷年修法陷入頭痛醫頭、醫痛醫腳的零碎作法,在立法者缺乏現代動物法核心概念下的修法,加上缺乏有效的執法機制和人力配合,使得修法後,無論在動物保護範圍、內容和執法的有效性上都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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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是長期且持續的改革,而現行執法遇到的困境,也應該做為最實際和確實的角度來審視目前立法的問題。美國林肯總統曾說:「無法確實執法的法律不過是一個好的建議」(Law without enforcement is only good advice),此一箴言不啻為我國動保法目前修法方向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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