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貓頭/動物保護法應加強防範組織內的動物虐待

摘錄:
台灣《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後20年間,在動保團體和少數立委努力推動和年頻繁的修法下,最初僅偏重「動物管理」目的的動保法,逐步轉型為以「防止動物受到虐待傷害」為主的動物福利法制,而其中最關鍵修法,便是2015年在故意虐待動物致死重傷罪以外,進一步行透過行政罰裁罰手段,來加強飼主法定責任並懲罰相關的過失虐待動物行為。

然而,除了一般虐待動物和飼主責任的相關規範外,對於各種以營利或非營利為目的,而集中飼養管領一定動物數量的相關產業或機構,現行的規範機制卻存在許多灰色地帶,這使得除了飼養管領如經濟、實驗、展演和寵物貓狗等特定種類動物以外的產業或機構,皆無法受到現行法律的監督和規範,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私人收容所、非貓狗寵物業,還有如近日爆出虐待動物事件的桃園市龍杰警犬訓練所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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