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
贊助單位:財團法人全聯佩樺圓夢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
活動連結:https://www.lca.org.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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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記錄:

《動物保護法》歷經五年的草擬及審議才在民國87年正式實施,為台灣第二個動保相關的專法(第一個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同時也是第一個明確將動物福利法制化的法律。然回到最原始的立法歷程,《動物保護法》其實是政治性較高的法律,原先是動保團體施壓給政府,政府內部卻制定了一個較好執行的版本,然動保團體期望能夠提高標準,於是迫使最後通過的版本是在雙方拉距之後的產物。也因此,動保法在過去這15年以來,歷經了15次的修法,也表示動保團體的動員能力強以外,立法委員也不太阻擋修法一事。法律在一般人的心中,可能是很技術性、很莊嚴的東西,但至少在動保法上,其實是政治性很高的法律。

那像動保法這樣的行政法令,應該要規定什麼內容呢?《動保法》第四條規定,動保諮詢會議需要有專家跟民間團體參與,那執行單位就是農委會動保科的四位正職人員加三位約聘雇人員。未來則希望可以提升動物保護議題在政府單位的位階,所以推動「動物保護司」的設立倡議。那在地方層級,就有賴動物保護檢查員的協助,不過也因為業務過多,所以在部分地方單位就會聘雇義務動保員協助強度較低的業務。動檢員在檢查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例如調查虐殺狗貓時可能會遇到黑道背景的人士,他需要警察的協助,這幾年也在討論是否要成立動保警察。

接著討論不同動物保護倫理的衝突,例如我們會想保護北極熊是因為牠瀕臨絕種,那如果原先瀕臨絕種的彌猴數量已經越來越多,是否需要繼續保護牠?又澳洲的袋鼠過去也因為數量過多而遭撲滅,那為什麼同樣的生命卻有不同的對待?另外,若遇上非人道屠宰的豬肉、牛肉,大家是否就覺得不應該處以這樣的屠宰方式?但若又遇到禽流感等等,基於人類食安考量,需要在快速的情況下撲滅,使用的方式卻是不人道的屠宰方式,社會大眾好像又可以接受?這裡要談的是,人類在思考的過程中標準是不停變化的。又譬如,我們覺得蚊子很吵、很醜、很煩不需要被保護,但一遇上漂亮的蝴蝶,卻又覺得牠需要被保護;當我們覺得兔子很可愛,不希望牠被拿來做實驗時,如果換成老鼠,似乎又覺得這件事情可以被接受。政府為了要執法,所以必須要訂定出一套標準,告訴大家什麼動物應該被保護。

最早期人類對動物是沒有需要保護的概念,並未把動物當成生命,後來開始利用動物作為馱獸、馬戲團表演等。再到近代,人類開始思考可能出現動物滅絕的問題,這就是動物保育的角度,也依著這個精神訂定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如果我們不再從人類的角度思考,而是注意到動物也會有知覺、有痛苦,基於人道精神去保護動物──這也是多數國家訂動保法的基本標準──就是動物福利。最高的層次就是擁有動物權的意識,認為「眾生平等」,將動物權拉到與人權一樣高的地位。這就是「對待動物的倫理光譜」。目前還有另一種角度,就是「新動物福利觀點」,也就是從現實、從政治、從動物福利的角度,在人類利用動物的狀況下,讓動物的傷害降到最低。

《動保法》定義裡的動物是指犬貓跟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分類也是根據人類的思考分成寵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至於展演動物,因為定義的問題,所以法條內容提到的是有展演行為的動物,而非定義為「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那因為《動保法》規範的動物很有侷限,所以像基隆有一溝鼠遭到虐待的案例就無法在法律上判定有罪刑。

那《動保法》想要規範的人分成三種,一是任何人,就是每個人都不能做的事情;第二種是有飼養動物的人;第三種是特殊對某種動物,例如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的人。那在《動保法》裡面,有規定任何人都不得騷擾、傷害、虐待動物。現況則是立法精神較嚴,執法較為寬鬆,未來則希望可以務實立法,擁有明確條件。另外,捕捉動物、跟動物互動、飼主條件跟責任等,其實都有規範。

經濟動物的飼主尚有些規定,例如法規明確寫出屠夫每年都應該要受人道屠宰講習,以及屠宰時需符合人道原則,不得灌食、綑綁、丟擲等,連運送動物的業者也要在取得證書後,才有辦法執行業務。

實驗動物部分,高中層級以下的學校不得使用實驗動物,使用過程中,也需符合替代、減量、精緻化的3R原則。實驗機構中,也需要成立委員會,要使用動物進行實驗前都需要經過委員會的同意,方可進行。

展演動物的幾個重點規範則有: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除非取得政府同意;另外為了防止展演動物的單位倒閉,在使用動物作為展演之前,需要向政府繳納保證金,以及投保責任保險以擔保展演動物的照顧。

那《動保法》是如何處罰的呢?在判斷時,「故意」會比「過失」優先處理,又造成結果嚴重,例如讓牠死亡或是重傷,處罰就會比較重。根據這樣的標準,如果是故意造成重傷、死亡,而且是複數次數的,就會用刑法處理。

《動保法》的倫理討論與法治就初步討論到這個地方,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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