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貓頭/「有法」卻「無法」懲罰的虐待動物罪
摘錄:動物保護法自1998年立法施行至今已接近20個年頭。
雖然從立法初始,就明文規定了禁止虐待動物,並在2007進一步修法,將原本由行政罰制裁的虐待動物行為入罪化,改由刑罰來嚴懲違法。
從立法的角度看來,我國貌似相當重視虐待動物問題,然而經過多年繁複的修法,許多明明看起來「罪證確鑿」且令人髮指的虐待案件,為何最後卻都無法施以法律懲罰?究竟我們的動保法出了什麼問題?
摘錄:動物保護法自1998年立法施行至今已接近20個年頭。
雖然從立法初始,就明文規定了禁止虐待動物,並在2007進一步修法,將原本由行政罰制裁的虐待動物行為入罪化,改由刑罰來嚴懲違法。
從立法的角度看來,我國貌似相當重視虐待動物問題,然而經過多年繁複的修法,許多明明看起來「罪證確鑿」且令人髮指的虐待案件,為何最後卻都無法施以法律懲罰?究竟我們的動保法出了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