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野中的救贖06】

講題:原住民獵場管理與野生動物保育的夥伴關係

講師:裴家騏  (東華大學東華大學環境學院  教授兼院長)

 

(洪佳如整理)

【引言】動物當代思潮「荒野中的救贖:邁向原住民狩獵與動物保護的平衡」研討會,邀請九位來自原民權益、原民狩獵文化、動物權、野生動物保育及動物保護運動的專家學者發表演說,從動物權倫理、生態保育觀點到資源管理分析,來分析如何形成一種能夠考慮動物保護的原住民狩獵,除增進主流社會及原住民朋友對動物保護的理解外,也希望能貢獻更深入的觀點,使未來政府決策更為多元。

我自己是做野生動物保育的人,所以今天我從野生動物管理與狩獵管理之間,跟大家討論這些議題。在1985年之後,野生保育資訊跟利用管理之間達成了一個簡單的協議,那就是保育需要利用管理,用永續利用來做保育。也就是說,利用跟保育之間自1985年以後不再對立。

最近國內的討論狀況,很像回到先前我剛回到美國的情形,那就是保育跟利用之間有非常強烈的爭議,所以我看了一些資訊後,我必須從新再來檢視我的授課內容與我的認知到底對不對。

我自己比較不是常講動物權的人,因為我覺得礦物、植物、動物其實只是人類對這些萬物的理解的程度,植物沒有感情世界嗎?我相信很多人已經不同意這樣的說法,就好像一百多年前,很多人不同意動物有感情世界一樣,可是現在已經沒有人反對了,我猜過一段時間,大家對於植物有感情世界這件事情也一樣會認同,所以我平常不太講動物權。但是講到狩獵、保育,我堅持動物福利,我也反對虐殺,凌遲,要殺就痛快的殺。

但傳統禁忌和習慣還存在嗎?今天早上提到很多禁忌跟慣習、慣俗跟習慣,包括夢占,很多人都覺得很奇怪,現在原住民還在做夢占,現在上山打獵的獵人我碰到十個,大概有七、八個人大概都說昨天夢到好夢。像我們在野外用陷阱捕捉動物時,我們沒辦法用夢占,如果我有夢占的能力,我就不會錯過我要捉的動物。這個禁忌的確能強化我們的永續利用,但那在地知識還有繼續傳承嗎?

我自己在部落的經驗是,很多文化遭受激烈破壞的部落產生新的秩序,也就是說他被日本人移居了、被漢人移居了,然後大混合了,把好多家族混在一起,然後又把一個家族分到好幾個村子去,這種現象在過去百年來天天發生。

但是我也看到很多這樣子的例子的部落,部落中產生新的治理機制,所以我不用「傳統」這兩個字,我用「在地」這兩個字,因為我個人認為文化是流動、動態,它並不固定。在地知識存不存在,其實只要去問他們現在還有沒有做獵場管理就可以了,所以我個人態度是,只要我們願意承認在地治理,這些規範就會出來。自用沒有定義?可以以物易物嗎?這些都是使用的目的,跟使用永不永續無關,使用永不永續是你有沒有過度使用,而不是你用來做什麼,所以我自己的構想是做到總量管理、族群監測,這兩件事情能做到位的話就能永續。事實上,總量管理不是新的概念,我在鄒族時曾聽老人家說「你不要想你上山可以打多少動物啦!祖靈給你多少就多少,不會再多啦,你不要再等了啦!」老人家講的就是總量的概念,而且滿符合生物學。

我們現在狩獵的動物,如山羊,屬於領域性的動物,獵人在一個地方領域性的活動,他界定自己的領土,單位面積內有多少隻山羌是固定的,那我們講的獵場其實是有固定面積、固定範圍,有固定面積就會有固定數量的某種動物,因為領域行為,所以你要能夠超越這個領域能夠給你的數量,你必須等待,就是後來大家發展出來的--「不連續打獵」概念--花一段時間打獵,停一段時間不打獵,周而復始,狩獵是原住民的特權嗎?我覺得這裡面有誤解。

「第 17 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懂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人都知道,17條是運動性狩獵跟娛樂性狩獵的條文,他要求縣市政府訂定狩獵區,讓一般人可以用運動性狩獵跟娛樂性狩獵的人去打獵,可是到目前為止,二十幾年來,沒有半個縣市政府公告娛樂狩獵區,所以漢人如果真的這麼想打獵的話,應該去控告農委會失職,怎麼不設一個獵區讓我們打獵呢?

這個法放在那邊二十幾年,我知道漢人不會去告,因為漢人很少打獵,漢人不太喜歡打獵,漢人喜歡吃山產;原住民如果自己想吃的話,自己花力量打。這個是行為文化上的差異。我不知道在座的漢人有多少人釣魚、溪釣或海釣,其實我們的野保法對於漢人有一個慣習管都不管,就是釣魚行為,垂釣行為不管,這才是一個最大的特權。今天有立法委員在場,我希望未來我們應該實施漁獵管理,所有工業化國家都是漁獵管理,可是我們只有狩獵管理,而且我們現在講的21條之1,限縮了原住民對於狩獵的行為,我們只限縮到傳統祭儀與文化,而且說實話那個條文其實充滿誤解,所以她不被原住民尊重,不被原住民遵行是有道理的,不知道數量可不可以開放?

台灣的經濟動物管理並不是沒有經歷大殺戮過,一次發生在荷蘭時代,那時風行鹿科動物的毛皮跟內臟的貿易,讓台灣的梅花鹿從此一蹶不振,短短不到十年的獵捕,直到近代,野生梅花鹿就滅絕了。另外一次,是日治時期大量收購皮草的行為,我覺得收購皮草非常有可能是造成雲豹、石虎、水獺滅絕的原因。所以過去商業式的狩獵確實會傷害族群,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介入的原因

翻閱1928年的報紙,記載著番人獵獲狩獵是熊565頭、豹2、山豬1000多頭,如果你仔細看裡面的報導,一萬四千八百一十二人所消費彈藥數是兩萬五千六百六十三發,日本人的手法是槍跟彈都管理。當時所說的山貓也就是石虎,在1933年半年內,總共收購一千多張石虎毛皮。近來有注意新聞的人應該都知道,石虎現在剩下多少隻?約四百多隻。

1933年從年中到年末,總共收購一千多張石虎毛皮,我估計,一年收購的毛皮量大概是兩千張,我估計那時候的族群量,大概是五千到六千隻的石虎,才可以提供兩千隻的使用量,而這個兩千隻一定是過量的,因為後來就愈抓愈少。我猜台灣近代石虎的族群量應該是五千上下,過去曾經有過如此大量的獵捕,讓石虎族群一下就一蹶不振。

日據時代之後,大家都知道1949年之後我們沿用的狩獵法,事實上是1911年在中國大陸的版本,然後修改為台灣的物種名錄,當時狩獵法的管理單位是經濟部跟內政部,主管單位為經濟部,是因為他有經濟效益,內政部則是因為警察,所以是警察跟經濟部在共同管理,然後到了1973年因為槍砲彈藥管制的關係,所以就凍結了狩獵法,一直到1989年由野生動物保育法取代了狩獵法。

這段時間,兩位美國學者曾對台灣進行研究。一位是Richard D. Taber,一位是Dale R. McCullough,做野生動物的人對他們兩位應該都不陌生,尤其是Dale McCullough是日治時候,第一位在台灣進行過全島性的動物普查的人,這兩位都得到Aldo Leopold Memorial Award終身成就獎,在座可能對Aldo Leopard不陌生,他被譽稱為野生動物保育之父、狩獵管理之父。

他們認為,台灣在這段時間的狩獵法是無效的管理,因為管理不遍及於農村跟山區。你去問鄉下的農民跟山上的原住民,台灣以前是不是有狩獵法,他們都不知道,但是他們有沒有在打獵?有,因此,這兩位先生對當時狩獵法的評論是紙上管理,因為那是台灣山產市場最熱絡的時間,所以雖然凍結了狩獵法,但狩獵行為沒有被凍結。

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的王穎教授,曾在1985年估計了全台灣這個時候山產店賣的山肉數量,估計一年有兩萬五千隻山羌被消費,你說他有沒有高估,或許他找到幾個很熱門的山產店,所以量可能被高估,但我想不會低於一萬,那時是台灣山產市場最熱絡的一段時間,所以凍結的狩獵法對於山區的行為是沒有影響,最後到了現代,1989年野生動物保育法,他們的意見是台灣工業國家當中野生動物管理最不到位的,宣稱全面禁獵卻做不到,而且也沒有管。

這是我擔心的癥結點,你如果要禁獵就做到全面禁獵,不然,要想一個辦法去做到管理,鄉間跟山區的日常性的狩獵持續進行中,這段時間我個人對野保法有正面的評價,我覺得在都市的執行,在鄉村的執法有降低了山產市場的狀況,到野保法之後幾乎都是自用性的狩獵,沒有商業性的狩獵。這段時間,你到我常去的山上打到的一百隻動物,大概有八十隻是賣到山產店的,是很大量的商業性狩獵行為,可是現在沒有了,我覺得這是野保法有用的地方,在平原的地方產生的效用。

可是我朋友跟我說才不是!他說,那是因為山產已經不流行了,跟台灣的紅毛猩猩不再走私進口的趨勢很像,台灣1990年已經沒有紅毛猩猩走私狀況,是因為野保法嗎?不,是因為市場沒了。但不管怎樣,還是有一些效果,那我就承認,一部分是野保法的功能,一部分是市場萎縮的功能,無論如何到近代我們的山產市場就不像70年代80年代這樣子蓬勃。但是日常性狩獵還是一大堆,我講過日常性狩獵仍然存在,從來沒有停止過,這就是我們常常看到報章雜誌的新聞,到現在為止,2003年以來,累計有259個案件,原住民共有382個人,因為日常狩獵被判刑,刑期最重的是3年6個月的布農族人王光祿,但是其他人都被判刑,這些部落裡面的英雄人物變成階下囚。

我想大家可以捫心自問,執法之下對原住民族所產生的文化擾動。然而,是不是只有原住民在打獵?在影片中,這位鄉民代表會的副主席,他曾在環保署的公聽會上作證,說在三義銅鑼一代,石虎多的跟野狗一樣,當地的居民常常拿來打牙祭。他當著所有環評委員面前講「各位委員如果想嘗嘗看石虎的味道,跟他講,他會來安排。」後來他否認說詞,也沒有被移送。但我們知道苗栗有石虎獵捕跟販賣行為已經有十五年歷史。從2005年以來,我們就知道在苗栗當地有獵捕石虎販賣的行為,但是各位大概從來沒有看過有人因為捕捉石虎被移送,確實沒有半個案例,十年來沒有半個案例,但是獵捕行為存不存在?

鄉下人平常會在農田附近放捕獸夾,抓一下白鼻心、石虎、鼬獾打打牙祭,我的意思是,這樣這些行為從來沒有停過,我們現在21條之1的狀況,大家也都知道他不可行,全台灣有七百多個部落,每年按照21條之1去申請合法傳統祭儀狩獵的有多少人?屈指可數,絕對不到十分之一,為什麼大家不申請?有人會說,就是你原住民不守法,給你的特權都不守法,你怎麼讓我們相信你可以管理。但是各位看一下這個申請,這個剛剛前面幾位都說過,光從這一點很多人就很難遵守。你要先把你要打什麼東西幾隻先講出來,在幾年、幾月到什麼地方,光這一點,就讓很多原住民卻步,因為那個是祖靈給你的東西,不是你說要幾隻就幾隻,大家不願意去寫,因為怕冒犯祖靈,如果你冒犯祖靈上山你就等著被處罰。所以大家不太敢寫,然後還有一個名單要提供,很多原住民說我只是去申請祭儀打獵,結果我們家的冰箱每天都有人來翻,有沒有發生?也確實有,這就法令沒辦法被接受的原因,做管理的人就有想辦法去解決這件事,因為我們不希望無效的管理。

你有21條之1可是卻形同虛設,大家也不去檢討,你要就廢除要不積極管理。我們不太願意看到不管理,過去曾有兩次申請經驗,鄒族的人申請合法狩獵都被否決,到了縣政府都被退回。這下大家都高興了,被拒絕了沒事了,本來以為會冒犯祖靈的事情,現在被祖靈擋下來了,祖靈顯靈了!這件事情被拒絕了大家都安心了,趕快把申請表拿回來撕掉之後,大家安心上山打獵,沒有冒犯祖靈的問題。

當時制定21條之1,其實社會對於原住民的生活習慣全然不了解,還有一個是現在原住民族基本法19條,要求野生動物保育法要去修改,要把自用納入,很多人都說開放自用好嗎?我剛剛已經跟各位講了,自用從來沒有停止過,不是開放不開放而是要不要除罪化的問題。我們要不要除罪化自用,那三百多名被判刑的原住民要不要除罪,他們的日常行為該不該除罪化,這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

過去一百年來,日常性的使用從來沒有斷過,那台灣野生動物經過幾個瓶頸狀況,梅花鹿跟荷蘭人的商業獵捕有關係,我剛剛講的石虎、水獺可能跟毛皮貿易有關係,後來到了60年代70年代有一波水鹿的獵捕,因為養鹿場蓬勃發展,而且水鹿聽說鹿角比梅花鹿還棒,所以大家都到山上去捕水鹿,曾經造成水鹿數量下降。可是到了90年代,現在我們看到水鹿族群又復甦了,所以水鹿這種動物他的反應很快,當你做適當、正確的管理時,牠的數量其實不應該往下掉。過去百年來,很多的狩獵行為已經是存在的事實,但這些狩獵行為,並沒有造成我們現代這一、二十年來看到野生動物的狀況,山羌、山羊、水鹿、獼猴的數量都在增加,這些現象是事實,而他同時還有日常使用的存在。

我的態度是這樣子,現在的做法是國家統一治理,一個森林法、一個國家公園法、一個野生動物保育法管理全台灣的狀況,我希望,未來有一天能夠進入小面積治理,化整為零。過去這樣子的治理已經證明無效了,從1949年以來大家都已經知道是無效管理,很多事情大家也都知道只是不太願意去談他,因為他有實質執行的困難,我的建議是未來能夠進入小面積的漁獵場、家族獵場的管理治理,數千、上萬個的傳統獵場管理去取代現行方法,我覺得會更有效率,也更能做到野生動物的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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