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潔/動物還是食物?文明框架下的人狗關係
摘錄:立法院於2017年4月11日三讀通過禁吃貓狗肉,明文規定凡「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禁食貓狗的國家。消息一出,反應卻是兩極。贊成的不待多說,反對的聲音則可歸納為兩種主要態度,一是前篇所述的「獨厚貓狗」邏輯;二是認為飲食關乎文化,不應以法律限制之。獨厚貓狗的部分在此先不重複申述,對於不同文化脈絡中,貓狗作為食物與同伴動物的角色差異,卻可進行一些思考。
事實上,台灣吃狗肉的風氣並不算盛行,貓肉則更罕見,換言之,食用貓狗並非台灣主流的飲食文化,因此,之前有關食用貓狗肉的爭議案例,幾乎都是因移工吃狗而發生。每當這些新聞事件引起關注時,民眾的反應亦不外乎兩種,關心動物者發起「文明人不吃貓狗」的呼籲;另一邊則認為越南吃狗既是文化,秉持尊重多元文化的立場,不應過度干涉。這些看法其實並無絕對的是非對錯,但在支持與反對的兩端,卻彷彿隱含著一種城市文明與飲食文化對立的關係,就值得深入探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