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狩獵 02】

講題:原住民族狩獵權論辯中的正義言說

講師:陳張培倫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副教授) 

 

(洪佳如整理)

【引言】動物當代思潮「荒野中的救贖:邁向原住民狩獵與動物保護的平衡」研討會,邀請九位來自原民權益、原民狩獵文化、動物權、野生動物保育及動物保護運動的專家學者發表演說,從動物權倫理、生態保育觀點到資源管理分析,來分析如何形成一種能夠考慮動物保護的原住民狩獵,除增進主流社會及原住民朋友對動物保護的理解外,也希望能貢獻更深入的觀點,使未來政府決策更為多元。

我是被閹割掉的布農族獵人,從小接受所謂現代式的教育,離開部落很久,獵槍連碰都沒有碰過。小時候,唯一做過抓動物的陷阱是抓小鳥,有什麼資格在這邊講這個題目?再者,討論的地點是在我的母校國立臺灣大學,在很多原住民心目中,這是一個殖民主義代表的場域。各位希望我們不要打那麼多獵物的話,應該是各位移尊,到我們部落裡面替我們講話。

談這個主題不簡單,吳老師也很辛苦,在過程當中做了很多安排。這個活動的任何一個小細節,我們原住民社會很多人看在眼裡,光是票價,就被解讀成故意製造原住民族進入的門檻。

首先,希望大家有個觀念「我跟你們是不同國家,不要把我們當成是同一個國家。」有這樣的預設,就可以知道,為什麼保育團體聲嘶力竭,可是原住民團結的力量還是非常強大,我們是在對抗中華民國或者說是台灣共和國,我們不是在同一個國家裡面談制度設計。今天我主要不是談狩獵權,而是談原住民的權利。

〈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登載於1984年所成立的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的機關報(正式出版年為1988年)。然而,這份宣言在台灣學術界,遭到20多年的漠視。

多年來,自治權、土地權、設立自己學校等等,原住民族的權利訴求好像一座冰山一樣,一個一個項目,就像是冰山的頂端,可是大家看不到支撐原住民族主張的冰山平面。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當中,這份宣言,最能夠代表我們原住民內心的想法、思想領域。

在這份權利宣言裡面,大致分成前言和權利訴求清單兩個部分。現在只要翻開原基法,幾乎每個條文都能對應1988年我們所提出來的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包含基本人權和族群治理權利。

但是,台灣的習慣是要我保障原住民的個人權利無妨,可是要我給你集體權利(包括狩獵權)的時候,就會有爭議。它其實也是一個治理權,千萬不要把它窄化成是個人選擇而已,當我們要訴求很多集體權利的時候,等於在形成國中治理。

大家可能不習慣,我們不是同一個國家嗎?為什麼你要跟我不一樣?當你要求的權利跟我不一樣時就是特權,可是我們都還沒有問,中華民國或未來的台灣共和國,憑什麼在這塊土地上有道德正當性、統治正當性?要去了解,我們現在在一個國家的體制裡面,要求權利的賦予或權利的恢復是我們的折衷方案,可是你要讓我在這塊土地上有作主人的感覺。

但是,講坦白話,這個宣言不是只有權力訴求清單,後來跑進了憲法增修條文,跑進了原住民基本法,更重要的是,前言裡面所蘊含的原住民族權利論述的思想核心、思想領域,也不斷地去支撐著修憲,支撐原住民基本法,它也隱藏在8月1號蔡總統的道歉文。

宣言第一段話「台灣原住民族不是炎黃的子孫,原住民原屬南島語系,與認為自己是炎黃子孫,且均屬漢人的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不同」,為什麼前言的第一段話會這麼說?我跟你是不同的文化,我們有不同文化的發展路線,二話不說直接套用在我們身上,這個我稱之為原住民族權利論述裡的「差異文化論」。

但注意,我們這邊所講的權利,大家存在一種誤解,亦即訴諸多元文化大部分的人也都接受,說那是尊重你的差異文化,但是狩獵陷阱不是你的傳統,獵槍也不是你的傳統,你已經失去傳統了,你們現在哪有人是以狩獵維生的?都已經在外面工作,你們的傳統已經不見了,所以你沒有資格主張這樣的權力訴求。

但我必須要講,我們的傳統為什麼會不見,文化會變動沒錯,可是過往的變動過程中,我們為什麼慢慢喪失了狩獵文化?或許20%我們要負責任,但80%是殖民者的責任,現在反而變成拿來證明我們沒有資格擁有狩獵權的理由,各位做動保的朋友,在我的眼中你們是殖民者。

我們這邊要講的差異文化是什麼?是整個文化發展,我們的發展路線被墾殖者的政局打斷,我們現在只是要求拉回來這個發展路線,我的一個族人前幾天才因為被迫使用不安全的槍枝走火死掉了。在任何一個群體文化的發展過程當中,其實我們也會有變動,可是這個變動,外面有多少指謫聲浪?這幾年觀察到幾個現象,會不會因為動保團體的一些動作,讓我們越來越多的原住民,反而適得其反回去狩獵?以為法律訂得很嚴,事情就會往良性的方向發展。

宣言第二段,「台灣原住民是台灣島上的主人」,一路荷、西、明、鄭、清、日到中華民國,對於原住民國家把這個主人地位,從唯一的主人之一,而至於完全喪失地位,但是我們現在原住民族在意識上仍然完全肯定自己是台灣島的主人。主張什麼呢?歷史主權論。我們是這個島上原來的主人,所以我們要求的這個權利,我們就算不拆夥,我們還是共處一個國家,可使你要讓我某種程度有當主人的感覺。

憲法中提到,國家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協助原住民族的各種發展。應依民族意願,為什麼沒寫說國家應依「閩南族群」意願、應依「客家族群」意願?那是國家本來就是由你們控制的,不必有特別的處理,遇到原住民族的話就要特別處理。

所以總的來說,歷史主權論其實有兩種意涵,一種是物歸原主,這在我們談所謂的還我土地時訴求最明顯,不過有的時候我們也覺得沒有必要搞到那種程度,可是至少要做到一件事情,國家應該要做一些制度的設計,讓整個國家的運作,當面對、涉及原住民族時,你要讓原住民族有做主人的感覺。

我們傳統以來,對於整個國家學、民主憲政或者建立在個人主義的基礎之上,我們現在要稍微把它跳上來,以族群為基礎,每個族群在這個國家裡面都要有做主人的感覺,當了主人,當然你我都是這家的主人。可是我們要怎麼樣去對等,透過談判、商量,其實我們已經有很多可以對等、協商的公約,可是整個國家還沒有很認真地想到這些事情,包括連談狩獵權這件事情上。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憲法裡面的原住民族條款,還有2015年的原基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11款、12款特別提到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下面一款,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各位有沒有發現,這個條文,正好對應了差異文化論和歷史主權論,他只是不用所謂的民族自治或主權的概念在裡面。

可是為什麼要尊重原民族的意願?為什麼不在後面有另外一款,國家不但尊重原住民族的意願,國家也尊重客家族群的意願、尊重閩南族群意願,為什麼呢?這個國家就是對少數原住民族控制不當,採民主多數決,所以才會有這樣特殊的保障條款,說國家在任何的立法、施政過程當中,要注意你影響到原住民族的地方要尊重他的意願,你必須讓他有做主人的感覺。

「第四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跟我們今天討論的題材,我覺得後面這段可以給大家做參考,前面是憲法增修條文,後面是原基法,原基法第4條早就承諾了原住民族自治權。現在我們在做一件事,透過各種的事項,想辦法至少先做到部落自治,甚至在很多政府的相關施政當中,儘量想辦法重新恢復部落自主權。

大家如果真的那麼在乎我們國家頒布的法律、憲法還有原住民族自治法,應該要去思考一件事情,「狩獵權究竟與原住民族自治有沒有相關的關係」才是正道,我不是把狩獵權從整個原住民族權利的論述當中拉出來而忘記了它背後的文化脈絡。

「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
 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另外一條,19條,原基法裡面就提到自然資源的利用,大家不要忘記原基法倒數第2條有提到原基法通過之後,3年內相關的法令要進行修訂。國家自己通過了法律,連動保法或幾個其他的法律裡面他都不願意去修訂,立法者是代行我們的國民意志,各位不是自我矛盾嗎?

「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還有一點,在原基法21條中,要限制我們原住民族使用自然資源的時候,應經過我們的同意,要跟我們諮詢取得同意。所以大家想想看,21條之1,那個條文出來之後其實就是限制我們使用自然資源,我們不是不可以接受這個觀念,最重要的是社會要尊重我們,要依我們自身的需求改變我們的傳統,或促進文化興盛的渴望,由此目標就導出來,原住民社群內部決策、自訂架構都能進行獨立決策的事情,原民族可能會想要改變他們的期程來做這個決定,但這個決定他們自己不是透過外在社會強迫改變的,是透過對談、協商,進而調整,而不是被外在社會強迫改變。

可能很多動保朋友,可能對於原住民族權益、文化產生誤解,包括誤解了族群差異權利的意涵,有些朋友寫的文字,可能已經影射到原住民族的權利是特權,完全誤解了族群差異權利的意涵。而且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的想像,也是憑空想像,預設自身文化的高尚性。

很多動保朋友所面對的是大家幾百年來飽受質疑、壓迫、剝削、破壞的一群人,我也知道你們很關心關於另外一個群體,這兩個群體到底該如何去互動?有很多的空間可以去談,可是真的不太適合用敵視,或者用我們非常不舒服的方式來瞧我們的文化,這樣才有機會做改變。

原住民族的權利裡面關於殖民的論述,各位可能都沒有注意到,我們會覺得自己就是被狩獵的對象,我們族群在歷史上遭遇過這樣的對待,在這個土地上的歷史傷害很多,尤其是原住民族這一塊。真的覺得我們狩獵的模式若想有所改變的話,我覺得應該要站在正面的立場,回過頭來,強調21條的修法一定要加入部落自主管理這件事情上。

有朋友會說你的部落已經沒有自主管理這件事情了,已經沒有這個能力了,回到剛剛所講的,為什麼會沒有這個能力?責任在原住民身上有多少?責任在墾殖者身上有多少?所以今天是拿你們沒有自主能力這個理由,來支持不應該在條文裡面放自主管理能力?還是倒過頭來,跟你們攜手合作修復歷史傷害?

因為我們逐漸喪失部落自主管理能力這件事,日本人進來到他統治末期的時候,夾攻部落傳統的領導體系;國民政府來的時候,乾脆連部落都廢掉了,直接村里民化,部落的頭目或領袖,已經喪失治理部落的權力。所以墾殖者不應該拿這個說已經沒有多少部落自主管理能力了,而是倒過來,讓我們跟你們合作修復歷史正義,這樣不是更為正面嗎?

殖民者剛來的時候,因為要創造自己的行為正當性,在北美最明顯,英國王室最初派殖民隊伍時就交代,要用他們土地的時候一定要跟人家簽約,到最後連那個約都不認了,創造出一個理論,無主地,合理化侵占印地安土地的行為。

台灣也是這樣子,每次我唱「篳路藍縷,以啟山林」都感到心痛,那是殖民者的字眼,對我們來講是我們的土地被侵略。墾殖者該砍都砍了,該殺的殺了,該收都收了,現在才忽然開始想到要保育,不准砍也不准殺了,我們原住民在中間該聽誰的?

我們永遠活在墾殖族群的論述當中,然後去過各位論述下所建構的國家的生活。可不可以反過來,請各位進到我們的故事論述當中,兩個故事、兩種論述有沒有可能會碰撞?有。如果有碰撞我們就好好去談,回到剛剛所講的,你是主人,我也是主人這樣子的對談。

總統代表政府道歉,不要把過去的種種不公平視為理所當然,而且不只是對於原住民的土地、資源的掠奪,也包括論述上的不公平。我們也了解這個社會的運作,掌握知識就掌握了幾乎大部分,於是我們原住民族也不得不從拿著弓箭、刀矛、槍枝,賽德克巴萊裡面所形塑的那樣子的身影,變成跟各位一起搖筆桿的文字戰士。

可是,在八月一號總統道完歉後,我想請她轉身看看背後的從政同志與文武百官,有多少人內心如同您一樣,願意向原住民道歉呢?當然,蔡總統是代表政府道歉,不過這件事情在我們原住民眼中,覺得有點沒誠意,妳只是代表政府,不是代表整個國家。但蔡總統道歉,我還是覺得算滿有誠意的了,可是整個社會、政府部門甚至包括民間社會,多少人聽得懂她的道歉內涵?

所以我會覺得,可能大家在動保議題上鑽研久了,忽略長久以來的社會結構,如果不深入了解這個部份,我可以跟關心動保的朋友講,你們所要做的努力是功倍事半,最近已經很少看到那麼多年輕人願意回去學狩獵。當族人的狩獵因你們的法律被抓時,他在我們眼中不是罪犯而是英雄,因為這擺明是國與國的戰爭啊。

講者回覆現場提問

朱增宏:

在這個社會裡面,如果從民族的角度來談,我的角度跟陳張培倫老師剛好是相反的。因為如果用少數民族、多數民族來談這是一種補償、這是一個什麼樣的立法,我覺得那很容易理解;就如同你說這是我原住民族狩獵的權益,站在民族的角度談可以理解一般。

但是站在動物保護者的角度來看,有些人對原住民族也許是不了解的,但他其實是關心動物的,所以狩獵議題如果不去包含這些人對生物的關心,只談民族,我覺得這樣會有問題。

不管我或陳張培倫老師都有講到,民族是可以討論、可以改進的,我看到這裡有一個機會,我覺得這是今天的共識,謝謝。

陳張培倫:

其實我必須說,在公共政策的規劃或是未來怎麼去推動上面,我跟增宏兄沒有多少差距,我多半也蠻贊同;部落裡面不論是我個人或是我們自己民族能夠接受的,也是所謂好的狩獵實踐。像增宏兄演講內容最後提到「生活的需求」,站在這樣一個最基本的條件之上,然後我們去設計出一個制度,讓原住民族去進行他合理跟適度的狩獵。

當然在政策上,大家比較有疑慮的,可能是到底有多少部落有自主管理的能力?動保團體或許不要單純拿這一點去指責原住民族,反而要倒過來,跟我們一起攜手合作,看能不能把原住民本來就有的自主管理能力,讓它再回復過來。

我也同意,在未來修法過程中沒有一步到位的可能,無法讓每個部落都全面的自主管理,因為每個部落的條件不太一樣,但我們可以分階段來。其實我們都心知肚明,有幾個部落做得還不錯,蠻有樣子的,而且都有公約,主席也都非常的威嚴,所以未來再修21-1的時候,要不要留個空間,讓某些部落先行實踐它的自主管理,然後其他部落用另一套可以慢慢恢復自主管理能力的制度,這我也能夠接受。

我剛剛有講到,我是主張大家跟我們攜手重建,所以我不太贊同增宏兄所說的,好像當我們談到狩獵權、談到自主管理的時候,我們是獨佔的、只有我們能夠談、能夠管理,我們並沒有這樣主張。部落自主管理這件事,慢慢重建的過程當中,真的關心動保的朋友與學者專家,也歡迎給我們一些意見,幫我們解決一些事情。文化是流動的,不要把我們想像成美國西部片裡一直被追殺的印地安人那樣,我們也是會發展的。

其實增宏兄和我最大的歧見主要是論述的角度,就是談這個問題的時候,增宏兄一直避免把它當作一個民族議題,一直要把這個角度剔除在外,或許他認為反正大家都是人,所以我們就很單純不要管種族的問題。如果我們是一個世界主義社會的話,那麼我可以接受,但事實上我們並不是,王毓正老師也提到,就目前而言殖民結構還是存在,因此就我們原住民族社會而言,在這個議題裡面,真的不是只思考動物保育問題而已,同時我們也把它當作民族尊嚴的護衛。

為什麼會有護衛這樣的戰鬥感呢?理由我說過了,一方面你要尊重我的文化差異,另一方面你要尊重我的歷史主權。當然文化差異跟歷史主權都可能因環境變遷的緣故再做商量和調整,可是尊重我們是這一塊土地上的主人的事實與價值,我覺得這一點在討論時必須放進去,否則就會雞同鴨講。

我都有一點懷疑,到底增宏兄有沒有了解我的明白?因為您最後拋出來一個概念,叫做「民族主義狩獵」,我當下就在臉書寫說,這是我今天聽到的一個新名詞,我覺得這樣的溝通方式不太適合;其實連我自己很爽的一直在那邊說「你們是殖民者」的時候也會心虛,覺得我會不會講得太兇了。所以,如果我們希望有對話空間的話,就互相尊重對方的角度,然後帽子盡量少給。

而且我覺得論述的角度,也不是認識幾個原住民朋友就ok了,建議動保人士真的要跳到我們的氛圍,比如說,如果今天我們到部落去辦這個活動,整個style又會完全不一樣。了解我們原住民最在乎的事情,那麼未來動保的訴求在原住民圈子裡才會慢慢被大家所接受,這是我的建議,謝謝。

朱增宏:

我跟顏聖紘老師都有強調,不用族裔、民族、族群來談狩獵問題,而是談行為。有同學問說,是不是不同地區、不同的社區,都會有不同的文化,所以對環境的管理與互動就會不同,這就是為什麼我不從族群來看的原因,我會用「地緣主義」來說,也就是一個地方的背景、生活、經濟、社會文化等需求都會有差異,所以我比較不贊成用族裔、民族來看。相對我覺得是地緣主義,因為是你住在這個地方,跟這個環境、跟這個荒野形成了生命共同體,這部分錢老師都有補充,大部分已經解決了。

回到陳張培倫老師的主張──從民族主義角度來看狩獵權(所以我才說這是「民族主義的狩獵」),我只想回應一點,就民族或人跟人之間那些權利的論述、歷史的論述、差異的論述,我不必深入了解,因為一、二十年來我們看到不管是女性運動、同志運動,我甚至不見得了解,我就是支持,因為都是弱勢,從這個角度來看,我都是支持的。

但今天站在這裡,我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人跟動物之間的權利應該怎樣呢?人利用動物的歷史應該如何看待呢?人對動物的剝奪、動物的生命與人的差異又該怎麼看?……我是從這些角度在看的,所以跟人與人之間、民族跟民族之間的那種差異的認定,並沒有衝突。

陳張培倫:

其實朱老師有點誤會了,主要是「民族主義的狩獵」這個字眼,對原住民社會來說很容易被視為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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